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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田乡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

索引号:dtx -/2023-0424004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实施方案 发文日期:2023年04月24日 文章来源: 文  号: 成文日期: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2019]39号)、《双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柏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双政办发[2019]41号),结合我乡实际,就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省委关于全面依法治省和州委关于全面依法治州的各项决策部署,在全乡各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推动我乡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建设“养生福地.生态双柏”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任务措施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统一建章立制。我乡根据《双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柏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双政办发[2019]41号)的规定,结合实际,我乡认真梳理各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事项,并依法予以公示。

2.强化事前公开。结合机构改革,人员调整情况,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自由裁量基准等信息。加强对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订情况,对权责清单进行动态管理并更新公开信息。

3.规范事中公示。规范执法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执法辅助人员配合辅助执法时应当佩戴或者主动出示工作证件。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应当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对执法窗口设置和完善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4.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撒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建立健全制度。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云政办规[2019]4号),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执法类别,制定各类行政执法行为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明确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等事项,完善执法信息采集、存储、归档、使用等规范化制度。

2.完善文字记录。文字记录作为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要方式,要做到合法规范、客观公正、及时准确。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执法格式文本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结合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

3.规范音像记录。音像记录作为文字记录的补充,要与文字记录有效衔接,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做到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省即将出台的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和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和使用具体办法。

4.严格记录归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档案管理有关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文字记录、音像记录档案的管理。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

5.发挥记录实效。要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 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善于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健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云政办函[2016]215号), 制定或修订完善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进一步明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体、范围、内容、程序和方式等。

2.明确审核机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体为行政执法机关的法治工作机构。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配置与形势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不足1人的至少按1人配置,探索建立健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

3.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本单位行政执法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4.明确审核内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要着重审核以下内容: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5.明确审核责任。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机关要完善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四)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1.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按照省的统一部署,推进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加快建成具有基本的数据采集、对接、审核等功能的信息化平台,初步实现数据汇聚,形成全镇行政执法综合监督信息库,开展分析、研判等综合监督应用。

2.推进信息共享。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推动执法信息在政务服务平台上公示,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加快推进跨地区、跨部门执法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享,解决“信息孤岛”等问题。

3.强化智能应用。探索开发行政执法裁量智能辅助信息系统,利用语音识别、文本分析等技术对行政执法信息数据资源进行分析挖掘,向执法人员精准推送办案规范、法律法规规定、相似案例等信息,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生成执法决定文书,有效约束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确保执法尺度统一。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9年5月一6月)

1.制定方案。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工作内容,明确工作进度,强化保障措施,形成具体工作方案,于6月30日前报县司法局备案。

2.动员部署。6月上旬,召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会议,对相关工作内容进行部署安排。

3.培训宣传。6月中、下旬,组织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三项制度”有关培训。同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加大“三项制度”的宣传力度,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完善制度阶段(2019年7月一8月)

1.行政执法机关结合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制度规定,在2019年7月底前完成细化完善本部门有关制度、行政权力(责任)清单、服务指南、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等工作。

2.行政执法机关应将行政执法人员于2019年底前在部门网站上予以公示。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9年9月上旬开始)

1.稳步实施。自9月上旬起按照新修订完善的有关制度和工作流程,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执法行为中选择全部或部分逐步推行“三项制度”。要根据工作实际,对重点执法行为进行重点规范,对薄弱执法环节不断健全强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2.优化提升。不断总结分析在“三项制度”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

(四)整改提高阶段(2019年10月)

适时组织“三项制度”专项监督检查,对“三项制度"内容制定不全面、不具体、不准确,实施过程不规范、不到位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督促整改。

(五)总结报告阶段(2019年11月-12月)

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推行“三项制度"的各项任务要求,突出问题导向,明确工作方向,积极探索创新,持续深化“三项制度"推行工作,确保2019年底“三项制度”全面落实到位。要对本乡镇本部门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情况组织开展自查,于2019年11月上旬将“三项制度”工作总结报送县司法局。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乡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胡玉双副乡长任组长,司法行政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独田乡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综治办,具体负责推进“三项制度”实施工作。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指导,强化行业规范和标准统一,并率先推行、以上带下,充分发挥在行业系统中的带动引领作用,指导、督促下级机关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

(二)健全制度体系。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三项制度”体系。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监督等制度建设,按照国家统一规范推进行政执法资格和证件管理,积极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形成统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

(三)保障经费投入。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执法实际,将执法装备配备和执法设施建设列入预算。

(四)加强队伍建设。要重视执法人员能力素质建设,加强思想道德和素质教育,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素,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执法队伍。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依托云南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系统,建立全乡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数据库。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鼓励和支持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免于执法资格考试。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保障执法人员待遇,完善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建立和实施执法人员人身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制度,落实国家抚恤政策,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增强执法队伍稳定性。

(五)强化督查考核。结合开展执法检查、案卷评查、依法行政考核等工作对行政执法机关推行落实“三项制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把“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纳入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坚持鼓励先进与鞭策落后相结合,充分调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对工作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要通报批评,依纪依法问责。

附件1:独田乡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2:独田乡行政执法主体职权。

附件1:

独田乡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为确保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得到全面落实,根据《独田乡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成立独田乡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并对工作职责进行明确。

  长:李保荣 乡党委副书记

副组长:李 独田司法所所长

杨海涛 乡人民政府党政办主任

成员:

  独田派出所所长

李宽运 乡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人

张雪梅 乡社会事务办公室主任

李兴华 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

  乡乡村振兴办公室主任

冯俊杰 乡农村农业服务中心主任

贺德文 乡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主任

曾世明 乡水务服务中心主任

  乡国土所所长

张琳琳 乡社会保障和为民服务中心主任

刘文翠 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服务中心负责人

毕家才 乡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主任

李旭飞 乡财政所所长

汪  伟 乡卫生院院长

乡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司法所,办公室主任由李冉同志兼任。乡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担任相应职务的同志自行递补,乡人民政府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2:

独田乡权责清单目录

(行政处罚7项,行政强制9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检查5项,行政确认7项,行政裁决2项,其他权利52项。)

一、行政处罚

1.违法生育

2.对违反《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处罚

3.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处罚

4.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5.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6.对违反村庄规划进行建设的处罚

7.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血吸虫警示标志行为的责令修复或赔偿损失

二、行政强制

1.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2.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3.捕杀狂犬、野犬

4.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5.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防治和净化

6.对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令改正

7.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责令改正

8.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予以制止铲除

9.强行拆除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

三、行政征收

1.社会抚养费征收

四、行政检查

1.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2.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3.对集体经济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4.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的监督

5.对流动人口用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行政确认

1.对已登记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和相关审查

2.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3.特困人员供养初审

4.医疗救助初审

5.住房救助初审

6.临时救助初审

7.最低生活保障初审

六、行政裁决

1.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处理

2.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七、其他权利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2.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初审

3.对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初审

4.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核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争议调解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争议备案

7.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

8.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

9.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责令退回

10.土地承包经营期内承包土地调整批准

11.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

1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初审

13.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备案

14.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审核

15.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申请的初审

16.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农村公路上短距离行驶的审批

17.对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生产生活协助及矛盾纠纷调解

18.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19.农村五保户审核

20.撤销受胁迫婚姻登记

21.廉租住房申请初审

22.符合伤残抚恤条件的伤残等级初审

23.核销《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审核

24.五保对象入敬老院审批

25.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审核

26.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的审核(初审)

27.征收地的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监督

28.对畜禽规模化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

29.乡道、村道的出入口限高限宽

30.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31.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审批

32.兵役登记

33.一孩生育服务证审查

34.二孩生育服务证初审

35.婚育情况证明

36.对适用于计划生育规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情况审核

37.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初审

38.提出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意见

39.在特定情况下确定或委派村民委员会主持者

40.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结果备案

41.与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违反相关规定的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42.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备案

43.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44.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备案

45.民间纠纷调解处理

46.农村扶贫开发对象进行调查核实和公示

47.购买毒性中药的证明

48.对申请刊播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的证明

49.耕地占用税免征或者减征审核

50.受理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申请

51.对公民民族成分变更的调查核实

52.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

八、行政许可

九、行政给付

十、行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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